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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按照理解,如果工作時間為兩年八個月的,只能認定為滿兩年,補償兩個月,是否正確???(由于"十二個月"后為句號,后面一句話只針對的是連一年都沒干滿的人,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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