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用期的勞動法規(guī)定
1、了解一下什么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币痪啪帕暌辉率談趧硬哭k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guī)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后再繼續(xù)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fā)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yè)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备鶕@一規(guī)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guī)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yè)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guī)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guī)定了見習期,又規(guī)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zhí)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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