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4篇[精選]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校園交通安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
管理制度: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7、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8、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9、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10、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11、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12、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2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園環(huán)境的整潔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自行車、助動車、電瓶車?吭趯W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考核通過,在規(guī)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wèi)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在指定區(qū)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wèi)、值日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wèi)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免發(fā)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校園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全員參與、依法管理、文明服務、保證暢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乘人員、行人等,均屬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來校的校外單位及校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和停車場(位)等規(guī)劃建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決定交通安全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保衛(wèi)處是負責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ㄒ唬┢鸩萁煌ò踩芾硪(guī)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統籌做好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
(三)監(jiān)督指導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ㄋ模┨幚硇@交通違章行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校園交通安全事故。
。ㄎ澹⿲徍、發(fā)放機動車電子通道出入卡。
。╅_展學校交通安全方面對外協調聯系。
(七)開展對進入校園車輛和人員的交通服務活動。
。ò耍┙邮芄步煌ü芾聿块T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整改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九)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安裝、場地建設及維護。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第六條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師生員工、聘任人員及有關外來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對與本單位有關、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外來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衛(wèi)處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宣傳、學生工作等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七條進入校園人員有自覺學習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義務。學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對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三章校園道路管理
第八條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占道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有其他妨礙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未經校園基本建設處和保衛(wèi)處批準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經批準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志,必要時應當設立隔斷和指派安全員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
第十條未經保衛(wèi)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損壞交通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已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機動車優(yōu)先通行”的原則。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安排或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衛(wèi)處可實行道路臨時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進出校門經道閘門禁管理系統驗證、拍照后出入,一車一桿。機動車駛入校園,須減速慢行,服從管理。
第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須按照規(guī)定限時、限速行駛,人員密集區(qū)域及狹窄道路應慢速、謹慎駕駛,嚴禁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
第十五條出租車等無關社會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經許可同意,方能進入校園。獲準進入校園的工程施工及貨運車輛,應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線安全行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條禁止無牌無證摩托車、三輪車(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力車)進入校園。因工作需要,確需三輪摩托車進入校園的,須相關單位出具證明、保衛(wèi)處審批,方可進入校園并按照規(guī)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
第十七條校園道路機動車限速30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禁止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八條校園道路禁止學駕機動車或無證駕車、飆車、試剎車等違法或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向校外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證明,經門衛(wèi)登記、準許后,方可駛離校園。
第二十條裝載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輛及超大、超重貨物運輸車輛,須由相關單位提前申請、制定方案,經保衛(wèi)處核準后嚴格按方案規(guī)定時間、路線等要求在校園通行。
第五章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行人在校園內通行,應自覺遵守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園,應主動配合完成查驗有效證件、登記信息。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執(zhí)勤人員有權拒絕進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騎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行走,必須由監(jiān)護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或看管。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和行人嚴禁在校園內有以下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ㄒ唬┰诘缆飞狭锖当⒒啺宓;
。ǘ┰谲嚨纼茸P、停留、嬉鬧等;
。ㄈ┳奋、拋物擊車、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ㄋ模┰谛@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
。ㄎ澹┪唇浥鷾收加玫缆放e辦活動,或者舉辦活動占用道路;
。┪:熒敭a安全,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服從學校車輛停放管理,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場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車輛,禁止在校園人行道、教學核心區(qū)、樓寓出入口、車輛和人員密集區(qū)通道以及有明確禁停標志的道路和區(qū)域停泊車輛。
第二十五條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本建筑物門前及周邊范圍車輛停放管理,保衛(wèi)處定期指導、督查車輛停放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大型活動和重要工作,由保衛(wèi)處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停車地點,指揮停放管理、實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主辦的相關活動的外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由主辦單位負責。需要保衛(wèi)處協助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保衛(wèi)處。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好事故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進行救助,撥打110報警,同時向保衛(wèi)處值班電話xxxxxx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條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衛(wèi)處應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按規(guī)定程序妥善處置。
。ㄒ唬┙煌ㄊ鹿手杏惺軅藛T的,在急救車未到達之前通知校醫(yī)院派醫(yī)務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ǘ⿲υ斐扇藛T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并及時向學校報告。
。ㄈ┰斐奢p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應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警處理。
第八章監(jiān)督處理
第三十條學校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累計記分管理,記分周期為自然年。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保衛(wèi)處根據記分,按照本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和單位相應的教育、處理或由保衛(wèi)處提請學校依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當事人和單位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一條車輛違反本規(guī)定通行、停放的,保衛(wèi)處可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曝光、校內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的,保衛(wèi)處責令當事人或當事單位立即糾正,并有權將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離現場,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肇事者承擔。如不配合,情節(jié)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三條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報校園基本建設處、保衛(wèi)處批準,未在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志,未指派安全員現場進行交通疏導,保衛(wèi)處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節(jié)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
第三十四條在禁止區(qū)域停泊車輛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1分。不服從管理、情節(jié)嚴重的,保衛(wèi)處有權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等措施,并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
第三十五條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未盡到本建筑物門前范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責任的;主辦單位組織相關活動或對外出租活動場所未盡車輛管理責任的,每發(fā)生一起,記相關單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1分。
第三十六條不配合道路臨時交通管制的單位、車輛、人員,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1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影響的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七條無相關手續(xù)強闖校門、故意停車堵門的車輛禁止進入校園,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造成設施設備毀壞的,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構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限時、限速規(guī)定;車輛在校園道路上有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機動車沒有主動文明禮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標識,有不安全、不文明駕駛機動車、騎駕非機動車行為;經同意進入校園的三輪車,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1分;情節(jié)較重,經教育不聽者,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
第三十九條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或有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飆車、試剎車等行為,一經發(fā)現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并記9分。
第四十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時速達到35-40公里的處以警告教育并記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1分;時速達到41-45公里的記嚴重交通違規(guī)一次,記3分;時速達46-59公里以的,一次記6分;時速達60(含)以上的,一次記9分。
第四十一條學校建立交通違規(guī)校內定期通報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交通違規(guī)記分超過3分的校內人員、車輛及其所在處級單位予以公開通報。交通違規(guī)超過3分的社會車輛,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校園。
第四十二條自第一次記分開始,一年內交通違規(guī)記分達到9分的校內人員,由保衛(wèi)處報請學校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三條保衛(wèi)處按照自然年對各單位交通違規(guī)行為進行統計匯總,單位及單位師生員工、相關人員交通違規(guī)記分每達到3分,在學校內設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為止。交通違規(guī)記分未達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4
為規(guī)范學校車輛,維護學校安全,保障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非本校車輛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wèi)(保安)允許,一律不得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二、機動車
1、校園內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每小時,通過路口或轉彎時要慢行,觀察;
2、禁止超速、并行;
3、禁止鳴高音喇叭;
4、嚴禁車輛教練、試車;
5、校園內道路兩旁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輛。教師所騎摩托車或自行車應停在車棚中。進入校園辦事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三、非機動車
1、閘、鈴完好,靠右側行駛;
2、人力車不準跳躍、滑行;
3、騎自行車不得帶人,不準與機動車搶行;
四、行人
1、靠右行走;
2、不可數人并行影響各種車輛通行;
3、橫過道路,應注意禮讓各種車輛通行;
五、校園內道路上禁止有以下行為
1、在道路上或空地上堆放物料;
2、在道路上滑滑板、旱冰和學騎自行車;
3、無證駕駛或駕駛非駕駛證指定的機動車;
4、在道路上擺攤、設點;
5、其它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南昌航空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來校的人員和車輛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都應當提高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進出校園均應服從學校執(zhí)勤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第四條保衛(wèi)處是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執(zhí)行部門,負責對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檢查、監(jiān)督,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校內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均應做到“車讓人”,優(yōu)先讓行人通行。
第六條全校各單位(部門)都有責任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和停車秩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所屬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征得后勤基建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并報保衛(wèi)處備案。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衛(wèi)處可以規(guī)劃設計停車泊位,后勤管理(基建)處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保衛(wèi)處有權對校內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章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的機動車、教職工及其配偶的機動車,應當按規(guī)定向學校保衛(wèi)處進行登記并辦理《機動車免費通行證》。
第十三條進校辦理公務的外來機動車,由相關單位按規(guī)定提供由保衛(wèi)處統一制作的《公務通行卡》,免費通行。
第十四條在學校從事經營、務工或租住在校園內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應當按規(guī)定向學校保衛(wèi)處進行登記并繳納相關費用后辦理《機動車通行證》,憑證進入校園。
第十五條除軍隊、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種車輛外,其它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許可進入的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并主動接受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的查驗。
第十七條駐校基建工程隊用于施工的機動車,由后勤管理(基建)處向保衛(wèi)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規(guī)定路線行駛,并嚴格遵守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行駛,并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邊行駛。非機動車不得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道路時應注意兩邊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十九條行人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在未設人行道路段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橫過道路或經過十字路口時應注意兩側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應當有序地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保衛(wèi)處負責非機動車(含共享單車)停放點、停車棚的規(guī)劃,后勤管理(基建)處負責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五章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嚴格按照校內交通標識、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guī)停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30公里/小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yōu)先的原則通行。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緩慢通行,根據管理需要保衛(wèi)處有權規(guī)定車輛進出校門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機動車逆向、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后駕車;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套牌)、報廢、噪聲過大、廢氣排放超標以及車身嚴重臟亂的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未經保衛(wèi)處許可,不得占用道路從事各類活動。
第六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各單位門前停車秩序包干負責制,學校將校園內所有樓棟的門口空地、綠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劃片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維護其日常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后,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有序停放在車位內,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嚴禁車輛停放在學校嚴管路段(車位除外)、人行道和綠化草地。遇有執(zhí)勤人員現場管理時,應當聽從指揮。
第二十八條校內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車輛進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衛(wèi)處報備,并負責維護好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停車點內,不得亂停亂放,校園所有樓棟內的通道嚴禁停放非機動車。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各類車輛,保衛(wèi)處有權采取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校內曝光、清障拖車等措施,并可以根據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凡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糾正的車輛及物品,保衛(wèi)處取證完畢后,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道路施工不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保衛(wèi)處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后勤管理處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撥打122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校保衛(wèi)處。
第三十四條保衛(wèi)處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是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盡快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不得妨礙交通。
第三十六條在校園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院內交通安全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并結合學院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領導下,貫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實行歸口管理;學院保衛(wèi)處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凡是出入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參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校園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師生的原則,保障校園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處(室)、學院(系部)、商業(yè)系統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所屬部門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知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二章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的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輛出入校園應遵守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車輛管理制度。
第六條:機動車輛憑《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入學院,必須將通行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前,其它車輛進入校園應與相關部門聯系,經保衛(wèi)處批準,在門衛(wèi)履行相應手續(xù)后,方可進入學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嚴禁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保衛(wèi)處批準后方可通行。
第七條: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活動時,外單位的機動車輛臨時進入校園,由主辦單位向保衛(wèi)處聯系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八條: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園時,門衛(wèi)應主動了解情況,及時疏通,確保安全通行。并且向保衛(wèi)處值班人員報告。
第九條:為學院生產、施工、生活等服務的校外車輛,由主管部門聯系保衛(wèi)處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要按指定路線、場所行駛、停放;嚴禁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第三章校園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進入學院后須服從執(zhí)勤人員的指揮、檢查、管理;嚴格按照校區(qū)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一、違反校園交通標志、標線,逆向行駛的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由其承擔主要責任,并接受保衛(wèi)處的處罰。
二、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如因隨意停放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阻礙交通的,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得在規(guī)定禁行、禁停區(qū)域內行駛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經學院保衛(wèi)處批準。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駛入規(guī)定禁行、禁停區(qū)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無證駕車,不得駕駛無懸掛號牌的機動車輛。違反此規(guī)定者,保衛(wèi)處將責令其駛離校園,車輛通行證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評;對不服從管理者,保衛(wèi)處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創(chuàng)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所有進入校園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須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嚴禁在校園內鳴笛、逆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車輛將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校園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wèi)處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損毀。各部門在校園內組織的活動不得妨礙安全,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五條:《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不準偽造、復制和轉借他人使用,違規(guī)者沒收通行證,并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報告保衛(wèi)處,由保衛(wèi)處進行情況調查和事故處理,保證道路的暢通。
第十七條:在學院內道路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保衛(wèi)處,由保衛(wèi)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制度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學院保衛(wèi)處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學院保衛(wèi)處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接受學院師生員工的監(jiān)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guī)定作廢。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山東科技大學泰山科技學院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7
xx年3月25日是第xx個全國中小學安全教育日,為認真貫徹上級文件精神,推進“安全文明校園”的創(chuàng)建活動,結合我園實際,決定將3月25日至3月29日作為安全教育周,扎實推進平安校園的創(chuàng)建工作。本次安全教育周旨在提高師幼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避險自救能力,整治校園安全隱患,保證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一、活動主題
普及安全知識、確保生命安全
二、活動時間
xx年3月25日—29日
三、學校安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四、活動安排
1、舉行一次以“安全教育日及安全教育周”為主題的國旗下講話。
2、開展一次安全緊急疏散演練。
3、各班利用家園聯系欄和網站出一期安全教育?蚣议L宣傳安全教育知識,并請家長們積極配合幼兒園做好幼兒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 4、在校園內懸掛安全教育標語。
5、各班利用安全教育課和每日安全教育五分鐘的時間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樓道、飲食、戶外活動安全的教育。重點加強對飲食安全、戶外活動安全、預防各種流行性的傳染病等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6、組織觀看安全警示片的錄相。
7、幼兒園安排一次消防隱患、消防器材大排查。 六、活動要求:
1、各班級要按照此方案強化幼兒的'安全教育和行為指導,組織幼兒認真參與緊急疏散演習,將安全教育工作做得更細致。
2、各班主要把安全教育作為本周班級常規(guī)教育的重點,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對幼兒開展專題教育,真正做到安全知識入腦入心,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避險能力。
3、學校安全教育領導小組要結合本次安全教育日及教育周活動,開展自查自糾,確保幼兒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中健康成長。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8
校園是師生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人群匯聚,為了保障校內交通流暢與師生安全,特訂立設建小學甌江校區(qū)校園交通安全制度。
一、校園內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開車入校,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碼;
二、經得學校同意進校所有車輛(轎車、摩托、自行車等)均要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在其它地方隨意?;
三、要加強對學生交通知識教育,班主任利用班隊會,其它教師也要有機結合學科特點進行宣傳教育。
四、保持樓梯清潔干燥,尤其是雨天,階梯更要清洗擦干,防止師生上下樓梯打滑跌傷;
五、各樓層學生上、下課,放學均要有序上、下樓梯,并做到右行、互讓,嚴禁爭先恐后,嚴禁在樓道跑步和追逐,嚴禁在樓道堆放雜物,保證各層樓道行走安全、通暢;
六、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低年級學生(10周歲)嚴禁騎自行車上學,上下學必須由家長接送。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9
1、全校師生都要樹立交通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人人為維護交通秩序作貢獻。
2、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持有效證件方可上路。
3、學生放學整好路隊,由班主任或相關老師護送出校,上學時從校門東西50米處自覺形成單列隊伍有序進校。
4、學校使用交通工具要選擇狀況好、安全系數高的交通工具。要向有資質、管理嚴、信譽好的正規(guī)運輸部門租用,簽訂好承租協議,并對車況、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證明進行審驗。
5、嚴格要求駕駛員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切實做到安全行車。
6、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和開“疲勞”車,教育駕駛員做好車輛保養(yǎng)工作,使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
7、機動車駕駛員要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業(yè)務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術。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0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志,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guī)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保持自行車功能的齊全可靠,落實人員對自行車進行檢查。
3、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guī)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靠右側行走,要走人行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通口的護欄。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通過鐵路道口,確認安全后,方準通行。不準在鐵路上行走,玩耍。
四、乘坐車輛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輛。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由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并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建立路隊制,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系,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八、交通安全工作專人主管,落實責任。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1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體師生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和注意事項,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增強交通安全認識
2、校內嚴禁自行車騎行,機動車規(guī)定線路進入校門,避免校內交通事故發(fā)生。
3、放學高峰期要求學生將自行車推行到校門口馬路后才騎行,避免在校內因擁擠或在校門口外因學生橫穿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學時,值日教師要及時到校門口送學,維持學生出校門過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門口橫穿道路時,要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突然橫穿。
6、騎自行車,不可雙手離把或者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兌駛。
7、自行車轉彎前,必須減速慢行,向后眺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學校每學期開學初都聘請交通和公安干警來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絕一切交通隱患。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2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志,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準,并到門衛(wèi)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3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吭趯W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guī)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wèi)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wèi)、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wèi)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峰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后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fā)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校園交通安全制度14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fā)布相關規(guī)定,結合醫(y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y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y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qū)和學生生活區(qū)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y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guī)范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y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guī)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于醫(y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fā)的《醫(y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guī)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脫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并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zhí)行本規(guī)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guī)定并參照交通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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