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證校園道路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江臨中學校園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部門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校園內道路交通實行人行為先的原則。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要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前提下要主動避讓行人。
第四條 校外車輛未經(jīng)批準登記一律不準進入校園,門衛(wèi)應嚴格把關。
第五條 機動車進出校園應早于或晚于學生上下學時間。上下學高峰時間、課間校內禁止駕車。
第六條 機動車、助動車進出校門時限速為5公里,進出校園道路時限速為20公里,掉頭、轉彎、倒車、通過路口或通過人員擁擠路段需低速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 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號;禁止超車、試車、學車、飆車;禁止酒后駕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校園道路上實行右側通行規(guī)則。
第八條 機動車進校后,應停在學校固定的停車位內和劃定的停車區(qū)域位或根據(jù)現(xiàn)場安保人員的指揮進行停車;大型活動時,車輛的行駛、停放須服從現(xiàn)場安保人員統(tǒng)一指揮。
第九條 學生自行車應停在自己班規(guī)定的的車棚位置(靠墻邊)有序停放,教師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應停在學校車棚教師停車位,教師車(轎車)應有序停在教學樓東首后側的停車區(qū)域。
第十條 貨車、施工車輛進入校園需提前向總務處報批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 非本校的機動車,一般不得在學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應到總務處辦理登記后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戲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為;非機動車駕車人在校園道路上不得追逐、快車、曲折競駛、雙手離把和扶肩騎車行駛,不得攀扶其他車輛行駛,不得在道路上學騎車。非機動車在校園內必須推車進出校園。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現(xiàn)場目擊人員應及時通知總務處并撥打“110”報警。由總務處密切配合、協(xié)助地區(qū)公安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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