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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辭退問題
本人于2003年5月開始在某私立學校任教,期間曾簽過2次勞動合同,第二份合同已于09年12月到期,到期后至今未簽過合同,也無任何人和我談及勞動關系的問題,現(xiàn)在是10年6月,學校決定裁減人員,將我裁下,而且要求在2天內辦好離職手續(xù)并離開學校,且賠償金按每年500元支付(之前一年內的月平均工資約1300-1500元),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學校堅持的話,我是應該找勞動部門還是法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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