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假條例
我想請問下我是在08年在某化妝品公司工作,與我同一批進入公司的有個女孩合同寫進入公司時間為07.12月末但公司算我為1月3日起,本人現(xiàn)在將做到3月底就不做了,但是申請年假時公司人聲稱08.1月3日進來的是與08.12月進來的算一起的,公司不與年假,如果要休的話要從2010年才能休息年假,如果按照這意思的話,那本人在1月開始直至12月這算白做了嗎?不知道勞動法是不是有這樣的規(guī)定?另外,從本人進公司以來,沒有一次給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用,從進公司以來,公司一直推托說在申請當中,工資也是在沒有經(jīng)過我們同意后,更改工資,我想問下是不是能夠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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